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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辰义与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粮生化能源(公主岭)有限公司、刘胜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辰义,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粮生化能源(公主岭)有限公司,刘胜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182号原告:张辰义,男。被告: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章宁,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粮生化能源(公主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胜军,男。原告张辰义与被告北京琪玥环保科技股份有���公司、中粮生化能源(公主岭)有限公司、刘胜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辰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辰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辰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计70元,由张辰义负担。审判员  付晓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胜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