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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庆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麦捷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治市庆国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寿阳潞阳麦捷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448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庆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凯丰市场钢材区C区*号。法定代表人扈文义,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麦捷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解愁乡荣家沟村。法定代表人马玉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庆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麦捷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晋0725民初103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麦捷煤业有限公司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52966.8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680元。因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麦捷煤业有限公司未全部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庆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于当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庆国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麦捷煤业有限公司已主动给付全部案款,请求撤销该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庆国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其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725民初1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