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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宇金芳、吴爱国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宇金芳,吴爱国,王瑞兰,孟凡圣,王文生,沈青,贾海燕,徐金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991号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申请人:宇金芳。被申请人:吴爱国。被申请人:王瑞兰。被申请人:孟凡圣。被申请人:王文生。被申请人:沈青。被申请人:贾海燕。被申请人:徐金斗。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宇金芳、吴爱国、王瑞兰、孟凡圣、王文生、沈青、贾海燕、徐金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宇金芳、吴爱国、王瑞兰、孟凡圣、王文生、沈青、贾海燕、徐金斗银行存款1037384.59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与其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37384.59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方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