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孙若华与杨海波、杨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若华,杨海波,杨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孙若华,男,汉族,1972年4月8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杨海波,男,汉族,1962年1月5日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杨标,男,汉族,1985年8月29日生,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若华与被执行人杨海波、杨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孙若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海波、杨标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杨海波、杨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海波、杨标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若华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1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陆梦蛟审判员 彭万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