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劲松与王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劲松,王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637号原告:赵劲松,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王凤英,女,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赵劲松与被告王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其缴纳公告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劲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欧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窦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