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行终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樊广春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70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樊广春,男,1973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上诉人樊广春因起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行初14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12月7日,樊广春向一审法院起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要求撤销2014年6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给北京市公安局的《关于北京易胜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函》。一审法院以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樊广春以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受理等为由,上诉要求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给北京市公安局的《关于北京易胜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函》,系行政机关的内部函件,其与起诉人之间不发生行政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可诉性。樊广春上诉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该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昆仑审判员 胡 君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永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