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26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尚兴台与北京市丰台区鼎恒新星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兴台,北京市丰台区鼎恒新星小区业主委员会,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144号原告:尚兴台,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北京市丰台区鼎恒新星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负责人:徐占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宏韬,男,北京市丰台区鼎恒新星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被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法定代表人:于庆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利兵,北京登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如,北京登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尚兴台诉被告北京市丰台区鼎恒新星小区业主委员会、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尚兴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兴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兴台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尚兴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刁 彤人民陪审员 庄 岩人民陪审员 王素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焦语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