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张防、唐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防,唐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张防,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唐秋,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执行张防与唐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71283.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204执1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204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颂梅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于 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