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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汇众模具厂与苏州大立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苏州大立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汇众模具厂,苏州大立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苏州大立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汇众模具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鸣市路***号。经营者倪金丹,女,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被执行人苏州大立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浦澄南路。法定代表人詹军成,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大立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柯福路。法定代表人詹军成,董事长。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汇众模具厂与苏州大立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苏州大立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苏中商外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大立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苏州大立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共计结欠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汇众模具厂加工款268577.30元,从2015年6月份开始每季度末向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汇众模具厂付款8058元,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上述款项任一期逾期不支付的,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汇众模具厂有权就未支付部分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384.5元,由苏州大立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大立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苏州大立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汇众模具厂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大立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苏州大立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270961.8元及相应利息。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裁定移送本院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标的270961.8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3964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大立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苏州大立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无厂房、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受理以苏州大立昇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均未有效执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情况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商外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