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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江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江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429号原告:李建华,男,汉族,1966年1月12日生,住河南省淅川县。被告:江建波,男,汉族,在淅川县罗池贯延长加油站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诉被告江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晓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豪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