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江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江建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2429号原告:李建华,男,汉族,1966年1月12日生,住河南省淅川县。被告:江建波,男,汉族,在淅川县罗池贯延长加油站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诉被告江建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晓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豪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