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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任若菲,郭红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487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法定代表人姬淑玲,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涛,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与新南环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72867471-0。法定代表人任若菲,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商酒务镇房庄村白衣堂自然村北,组织机构代码:66466546-X。法定代表人王朝阳,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任若菲,女,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郭红亮,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任若菲、郭红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曙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