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1566乔正成与盐城市佳运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市佳运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乔正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佳运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文港南路53号。法定代表人:刘如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林,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正成,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上诉人盐城市佳运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正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民初43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盐城市佳运汽车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陈素娟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