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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军建、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建,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英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254号申请人:王军建,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申请人: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1单元807。组织机构代码:072077373。法定代表人:赵文占,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马英铸,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军建与被申请人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英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英铸在云南乾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000000元。并已提供保证人马旭光位于天津市塘沽区旷世国际大厦2-526、天津市塘沽区旷世国际大厦2-2001房产各一套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军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英铸在云南乾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000000元。二、查封保证人马旭光位于天津市塘沽区旷世国际大厦2-526、天津市塘沽区旷世国际大厦2-2001房产各一套。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军建负担。冻结存款期间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间为三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