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5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济林、姜彩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济林,姜彩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济林,男,1937年12月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姜彩连,女,1963年1月1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0902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济林与被执行人姜彩连(2017)浙1081执5168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彩连有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069弄13号九龙公寓2幢一单元1204室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姜彩连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069弄13号九龙公寓2幢一单元1204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城区150570】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戴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荣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