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恢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继龙与郭鹏、韩红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继龙,郭鹏,韩红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继龙,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郭鹏,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韩红巍,女,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宋继龙与郭鹏、韩红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06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籍档案,因未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