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焦江、王治仙与焦秋凤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江,王治仙,焦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1执85号申请执行人焦江,男,85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治仙,女,79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焦秋凤,女,49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焦江、王治仙与被执行人焦秋凤赡养纠纷一案,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3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应给付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7年5月、6月、7月赡养费共714元,各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焦秋凤丈夫代其履行了应给付的赡养费71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另一被执行人焦晓英已自愿承担并给付二申请人,以上案件执行款714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至我院诉讼费账户,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3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焦秋凤现已给付焦江、王治仙2017年5月、6月、7月赡养费共714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军 科审判员 蔡 宏 涛审判员 邢 署 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淑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