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周栋玉、曹青建执行实施类执行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栋玉,曹青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栋玉,女,汉族,1984年12月10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曹青建,男,汉族,1983年11月20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7)赣0429执23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曹青建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部分债务,且申请执行人周栋玉同意被执行人曹青建提出的解除账户冻结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青建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晓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泽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