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仲财、唐遗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仲财,唐遗德,陈启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3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仲财,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遗德,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独山县,原审被告:陈启进,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地区德江县,上诉人李仲财因与被上诉人唐遗德、原审被告陈启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仲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仲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李仲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勇源审 判 员 梁以劲代理审判员 蔡惠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静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