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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雷玉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玉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刑初46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玉强,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雷玉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4月2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7]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玉强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玉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被告人雷玉强在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广播电视局附近打牌时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并在聊天中得知刘某某有开小餐馆的想法。2017年1月至3月,被告人雷玉强向刘某某虚构韦某某从何某某处承租经营的涪陵区第九中学大门附近的某抄手门店是其哥哥的门面、可以收回来让刘某某经营、但刘某某需缴纳违约金和转让费等事实,先后八次共计骗得刘某某人民币107500元,用于赌博和购买黄金手链、支付房租以及日常开支等,并更改手机号码中断了与刘某某的联系。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21日抓获被告人雷玉强,并从雷玉强处扣押人民币41000元、赃物黄金手链1条,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刘某某。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雷玉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雷玉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雷玉强在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广播电视局附近打牌时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并在聊天中得知刘某某有开小餐馆的想法。2017年1月至3月,被告人雷玉强向刘某某虚构韦某某从何某某处承租经营的涪陵区第九中学大门附近的某抄手门店是其哥哥的门面、可以收回来让刘某某经营、但刘某某需缴纳违约金和转让费等事实,先后八次共计骗得刘某某人民币107500元,用于赌博和购买黄金手链、支付房租以及日常开支等,并更改手机号码中断了与刘某某的联系。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21日抓获被告人雷玉强,并从雷玉强处扣押人民币41000元、赃物黄金手链1条,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刘某某。另查明,从被告人雷玉强处查获的黄金手链购置价为4156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为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证实本案系因被害人报案后将被告人雷玉强抓获。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雷玉强对收取诈骗款的地方、所骗款项存入的银行、赌博场所等地进行了指认。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刘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雷玉强是诈骗她的人;张某某辨认出雷玉强是与她搭讪的人;杜某、冉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雷玉强是经常在他们经营场所参与赌博的人。4.取款凭证、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刘某某向被告人雷玉强转款的情况。5.通话清单、电话销户资料,证实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雷玉强之间多次电话联系,后被告人雷玉强将与刘某某联系的电话销号。6.扣押物品清单、发还说明、办案说明等书证,证实公安从雷玉强处扣押人民币41000元、黄金手链1条,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刘某某,该黄金手链系雷玉强用诈骗款购置,购置价为4156元等事实。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雷玉强在案发时是成年人。8.证人证言(1)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涪陵易家坝煤碳大厦门口旁边租了一个门面,开了一家抄手店,生意还可以,从来没有想过要转给别人经营。(2)何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将涪陵易家坝煤碳大厦门口的门面租给韦某某经营抄手店,双方一直合作较好,没有打算把这个门面转租给别人,他不认识雷玉强。(3)瞿某某、余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因说要开餐馆向他们借过钱。(4)张某某证言,证实她在涪陵易家坝煤碳大厦门口的某抄手店做服务员,2017年3月的时候,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雷玉强)来与她搭讪,这个男的又给一个50多岁的女的(刘某某)说了什么,然后这个女的就拿了一叠钱给那个男的。(5)杜某、冉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初的时候,雷玉强经常到他们经营的副食店、餐馆来与人赌博。(6)邱某(李渡街道倪峰村村主任)的证言,证实雷玉强家庭情况及经济状况,雷玉强有一个哥哥,但在2015年时就去世了。9.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底的时候她认识了一个叫雷玉强的男子,雷玉强对她讲他的哥哥在易家坝九中下面有个门面,现在租给别人在经营某抄手店,如果要可以去收回来给她做,但要收转让费等等这些,大约要几万十来万元,她当时信了,就四处凑钱,共分九次(八次)给了雷玉强108000元(其中有一次500元记不清楚)。后来雷玉强的电话打不通了,她到易家坝的某抄手店去问,人家说根本没有这回事。10.被告人雷玉强的供述笔录,其供述到他以前在涪陵的餐馆厨房打杂,每个月有1000多元的工资。他有一个哥哥,但已经去世了。刘某某是他在打牌时认识,是做保姆的。他认识刘某某后,跟刘某某说把易家坝九中下面的某抄手店可以打过来做,大概花费要10多万元,于是刘某某就回去找钱,他将刘某某给他的钱部份存入银行,其余的用于了打牌赌博、购置金手链和日常开销,没有用于开餐馆。本院认为,被告人雷玉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玉强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玉强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玉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雷玉强退出犯罪所获赃款人民币62344元返还给被害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 凌人民陪审员 冉 健人民陪审员 黎兴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