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2执10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路通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路通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鲁银芳,鲁艳,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1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844395778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小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职员。被执行人:宁波路通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0480621-3),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鲁银芳,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鲁艳,女,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陈伟,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宁波路通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鲁银芳、鲁艳、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5年7月7日,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以(2015)甬东商初字第180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路通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的部分房地产。由于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该院相应职能由本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路通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的房地产【包括无证建筑、钢棚、固定装修、行车、货梯、变配电设备等附属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