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执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珍英、杨秀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珍英,杨秀花,张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2439号申请执行人:张珍英,女,1954年4月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杨秀花,女,1930年3月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张文军,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珍英、杨秀花与被执行人张文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文军审理阶段自动履行义务交付案款,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83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迎春审判员  卢爱林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