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执11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戴辉军、幸世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戴辉军,幸世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1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负责人:王华,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戴辉军,男,198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幸世燕,女,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戴辉军、幸世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8日对被执行人戴辉军所有的坐落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路北侧方基塞纳春天×栋××室(权证号:××××)在淘宝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袁彪(身份证号码:××××××××)以××××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路北侧方基塞纳春天×栋××室(权证号:××××)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袁彪所有。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袁彪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袁彪(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产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