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执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红玫与被执行人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玫,高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420号申请执行人马红玫,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北段开发区。被执行人高翔,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王子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角。申请执行人马红玫与被执行人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40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翔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振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