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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航与哈尔滨拿铁娱乐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航,哈尔滨拿铁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航,女,1985年8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拿铁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95号。法定代表人:苑鹏,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航与哈尔滨拿铁娱乐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2948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42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账户内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