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执9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武超、姚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武超,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9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武超,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姚华,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武超与被执行人姚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武超于2017年8月21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3执9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