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03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绵阳市久固建筑钢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亚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久固建筑钢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亚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久固建筑钢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石塘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9602-0法定代表人:路遥,该公司总经理,510702196308220228被执行人:四川亚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三汇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6070466-3法定代表人:胡克刚,该公司总经理。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久固建筑钢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585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截止2017年8月20日已执行到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52249元,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03执1486号案本次的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礼华审判员  韩乾兵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