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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刘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王某,刘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3890号原告:刘某1,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刘某2,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王某、刘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判员  江新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