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02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罗华平因与被申请人蓝秀彬、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华平,蓝秀彬,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罗华平,女,汉族,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蓝秀彬,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科贸路,组织机构代码:7175148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175148348。再审申请人罗华平因与被申请人蓝秀彬、四川省新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1502民初67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罗华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罗华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华平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若 梅审判员 陶  刚审判员 邹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练杨露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