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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限公司、重庆山江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山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保63号申请人: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东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建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山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健龙镇睦佳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张远俊,总经理。申请人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重庆山江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鲁0321财保240号民事裁定,并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山江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如款项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