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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何龙与金庭界、施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何龙,金庭界,施冬燕,林昌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747号原告:金何龙,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金宝财,浙江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庭界,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施冬燕,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林昌锋,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何龙诉被告金庭界、施冬燕、林昌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何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晓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雅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