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何龙与金庭界、施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何龙,金庭界,施冬燕,林昌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747号原告:金何龙,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金宝财,浙江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庭界,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施冬燕,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林昌锋,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何龙诉被告金庭界、施冬燕、林昌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何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晓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雅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