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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财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韩振宽、杨金慧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振宽,杨金慧,张铁兵,济宁昌源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财保238号申请人:韩振宽,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申请人:杨金慧,女,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申请人:张铁兵,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申请人:济宁昌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金屯镇纪屯村村西105国道东侧。申请人韩振宽、杨金慧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铁兵驾驶的鲁H×××××-鲁HND**挂号重型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韩振宽、杨金慧以20,000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铁兵驾驶的鲁H×××××-鲁HND**挂号重型半挂车于本院指定地点,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已由申请人韩振宽、杨金慧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盈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