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元刚与柯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刚,柯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民初1411号原告:刘元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夏武,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磊。原告刘元刚与被告柯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元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夏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柯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9万元及违约金暂计4200元(违约金计算:其中1万元按月1.5%的利率从2016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5月1日,暂计16个月共计2400元,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3万元按月1.5%的利率从2017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5月1日,暂计4个月共计1800元,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律师代理费9000元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合伙经营黄石港区红星美凯龙品味生活灯饰馆,并于2014年9月25日双方签订了《股份制合作共同创办黄石红星美凯龙灯饰商城协议书》,原告与被告协商,分别于2015年7月12日、2015年7月15日两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均同意以1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原告的50%的股份,由被告独自经营。转让协议中对被告支付10万元的期限约定为: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2万元,被告已支付了5000+5000=10000元,尚欠1万元;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3万元,尚未支付;余下5万元应在2017年5月20日前付清全部款额,逾期则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现因余款9万元未按期向原告支付而成诉争。被告柯磊未应诉。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在卷佐证。本院对证据及原告陈述进行了质证审查,并对证据及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于2015年7月12日、2015年7月15日两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被告未按该协议约定履行支付转让金的义务有悖于诚信原则,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原告关于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诉求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赔偿代理费损失的诉求,因合同对此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对本案纠纷,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柯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元刚支付欠款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1万元从2016年1月1日起,3万元从2017年1月1日起,5万元从2017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分别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元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4元(已减半),由被告柯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光东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