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行辖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徐春水与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辖136号原告徐春水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社会保险局、第三人重庆程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指定管辖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本案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