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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7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罗小琴与竹山县宝丰镇真不同美食广场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小琴,竹山县宝丰镇真不同美食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7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小琴。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敏。被执行人:竹山县宝丰镇真不同美食广场,经营者谭敏,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施洋大道199号飞达电器一楼王福春门面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小琴与竹山县宝丰镇真不同美食广场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竹山县宝丰镇真不同美食广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竹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竹劳人仲(2017)裁字第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易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