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金泓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乔侯琴、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泓投资有限公司,乔侯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2036号原告:陕西金泓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瑞,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乔侯琴,女,汉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军政,该分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泓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乔侯琴、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泓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91元,减半后464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蒲婷婷人民陪审员 刘 晓人民陪审员 刘慈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芳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甜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