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4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吕志贤、胡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贤,胡传军,吕虎,陈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4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吕志贤,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胡传军,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吕虎,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陈传刚,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志贤与被执行人胡传军、吕虎、陈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传军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传军的银行存款人��币1030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