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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石福田与陈俊、徐晓英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福田,陈俊,徐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281民初1797号原告石福田,女,1983年8月5日出生,住乐平市,委托代理人黄海明,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住乐平市,被告徐晓英,女,1973年5月7日出生,住乐平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石福田不要求被告陈俊、徐晓英按2016年2月1日借条中载明的壹拾壹万伍仟元(115000元)及约定利息还款,同意陈俊、徐晓英只偿还人民币10万元,不再要求陈俊、徐晓英偿还利息及其他款项。二、被告陈俊、徐晓英同意于2018年2月15日之前还清10万元。三、其它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6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陈俊、徐晓英负担,保全费1095元,由原告石福田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程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