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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催12号申请人: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仕泰隆模具城G区1-2。法定代表人:黄泰香,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30200053/26308729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7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8月17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