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催12号申请人: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仕泰隆模具城G区1-2。法定代表人:黄泰香,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30200053/26308729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7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8月17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上海嘉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