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红卫、张明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红卫,张明魁,孙治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853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机构代码73550433-0。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军,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系原告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华,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张红卫,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张明魁,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孙治光,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红卫、张明魁、孙治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计1289元,由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芬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