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安徽昊鑫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乾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昊鑫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乾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490号原告:安徽昊鑫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乾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原告安徽昊鑫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乾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昊鑫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昊鑫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昊鑫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原告安徽昊鑫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孝凤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