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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千琴、司家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千琴,司家平,张立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777号��请执行人:张千琴,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司家平,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张立满,男,194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司家平银行存款41726.25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立满银行存款41498.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员陈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