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千琴、司家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千琴,司家平,张立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777号��请执行人:张千琴,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司家平,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张立满,男,194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司家平银行存款41726.25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立满银行存款41498.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员陈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