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登记住址: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社区居民二组,捕前暂住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业园区拓园园林公司宿舍。无前科。2016年6月20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5日,2016年7月4日因拒不申报个人财产及收入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决定拘留15日,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某2,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2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金萍、嵇素玲出庭支持公诉,李某2及其辩护人李某2、证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1日,被告人李某2在赤峰市××园内向董某借款25万元。2011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2在赤峰市××园内向董某借款15万元。因被告人李某2迟迟不归还借款,2013年2月22日,董某到松山区人民法院对李某2提起民事诉讼,诉求被告人李某2还款。2013年5月21日,经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被告人李某2同意偿还董某人民币30万元。松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李某2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2001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2承包山西××村,2015年被告人李某2在赤峰市××村民姜某,李某2称其在山西营村承包一块林地,担心该块林地被松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给董某,遂事先拟好一份承包协议,谎称其欠姜某人民币18万元,将该块林地转到姜某名下。2016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2将其位于赤峰市××园的房屋及19号车库以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儿子李某2。2016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2和李某2到赤峰立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房屋及车库过户手续。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2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辩解称,其承包的山西××村系其与郑某合伙承包,其没有处分权;因其欠儿子李某2拆迁补偿款,如意家园小区9号楼4单元461室的房屋及19号车库抵顶其欠李某2的拆迁补偿款。辩护人李某2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某2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如意家园小区9号楼4单元461室的房屋及19号车库系李某2用李某2应得拆迁补偿款为李某2购买,购房在李某2与董某债权债务产生之前;2、涉案山西营林地系被告人李某2与郑某共同承包,公诉机关指控李某2将林地转移给姜某,无转包合同证实,即使存在转包事实,财产权利没有实际转移,亦属未遂犯罪形态;3、根据法院执行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如意家园小区的房屋、车库及山西营林地系因小产权及所有权不明不能执行,而非被告人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4、5、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如实陈述,构成坦白。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1日,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被告)李某2与(原告)董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2分别于2013年7月5日、2013年8月31日偿还董某借款合计人民币30万元,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2013)松民初字第730号民事调解书。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李某2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约定的还款义务,董某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李某2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李某2在法定期间未申报个人财产、收入情况,亦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约定的还款义务,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对其司法拘留三十日,后李某2仍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约定的还款义务。另查明:2001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2承包了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山西××村,承包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2014年,李某2为逃避法院执行,与姜某签订虚假林地承包合同,虚假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2016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2将其所有的位于赤峰市××区的房屋(小产权、面积94.85平方米)及19号车库(小产权、面积19.58平方米)的所有权转移至其子李某2名下,并在赤峰立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房屋及车库的转户手续。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2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6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将李某2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移送至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该局于同日立案。2017年1月10日,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将被告人李某2抓获。二、证人证言1、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他与李春于2014年8月份离婚,李某2是李春的哥哥。2011年2月11日、2011年3月13日,李某2因投资需要,分别向她借款25万元、15万元。两次借款都是在赤峰市××园李某2的家里,她将现金交给李某2的,李某2分别给她出具了两枚欠条。因李某2迟迟不还钱,她于2013年2月25日将李某2起诉到松山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李某2向她还款30万元,李某2在判决后仍没有还钱。在法院诉讼期间,她申请保全了李某2在赤峰市××园,另外,她了解到李某2在赤峰市××园.85平米的小产权房和19号车库面积19.58平米,李某2还在山西营村买了8.76亩地,这些财产都在李某2名下,但李某2有能力履行判决却拒不执行。2、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山西营村的村民,与李某2是多年的朋友。2015年,在赤峰市新城山西××村,李某2说自己在山西营村承包了一块林地,因为李某2013年欠兄弟媳妇董某30万元钱,李某2怕被法院执行了,所以,李某2说把这块林地转到他的名下,对外就说李某2欠他18万元钱,以这块林地抵顶的18万元欠款。他当时答应了李某2,李某2自己拟了协议,协议只有一份,他没有仔细看,就在协议上签了字,签完字李某2就把协议收起来。当时现场好像还有几个担保人,他和李某2关系很好,算是帮李某2的忙,林地拆迁后的拆迁费也是归李某2的,他没有什么补偿。3、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他和李某2、姜某都是朋友关系。大约三年前,李某2给他打电话,让他到赤峰市新城西部的一个地方,他到了李某2说的地方以后,李某2说把山西营村山上的林地卖给姜某了,让他做个证明人。李某2拿出一张写好的合同,让他在证明人处签字,他当时想是买卖关系,当证明人也没有什么利害关系,他就签了字,签完字他就走了,合同的内容是李某2将山上的林地卖给姜某,但价格他忘记了,当时现场有李某2、姜某、张某和他四人在场。签合同的时候,他不知道李某2是否真的把地卖给姜某,过了很长时间,姜某跟他说,李某2并没有把林地真的卖给姜某,因为李某2欠别人钱,怕法院把林地执行了,姜某碍于面子与李某2签订的假合同。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他与李某2、邱某、姜某都认识,李某2欠他2万元钱。2016年8、9月份,他向李某2要钱,李某2说先别着急,等李某2山西营村承包的林地被征占后,李某2就把钱还给他。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李某2的儿子,2016年8月9日他和李某2到赤峰立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他父亲李某2将位于赤峰市××园小产权楼房和19号车库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他。因为是小产权房,所以没有房产证,房子他一直住着。三、书证1、调取证据清单及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申请执行书证实: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2偿还董某(申请执行人)借款30万元,于2013年8月31日前付清。诉讼期间,经董某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李某2位于赤峰市××区。2、调取证据清单及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拘留决定书、执行笔录、送达回证证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向被告人李某2送达法律手续,李某2拒不执行,被人民法院决定拘留。3、调取证据清单及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山西营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2001年起,李某2承包了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山西营村民委员会所有的赤峰西山高效林业示范区,合同编号为026-10-033,承包人系李某2单独承包。4、调取证据清单及赤峰立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及车库购房登记表证实:山西××村户房屋面积为94.85平米,19#车库面积19.58平米,房屋及车库所有权人为李某2。2016年4月2日,李某2将上述房屋和车库以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2,2016年8月9日李某2与李某2到立军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房屋及车库的过户手续。四、被告人李某2供述证实:他朋友李文增向他借钱,他于2011年2月11日向他兄弟媳妇董某借款20万元,他给董某打了一张25万元的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半年。2011年3月13日,他又向董某借款11万元,他给董某打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约定一年还清。这两次借款都是在他位于赤峰市××园的家里,他把借董某的31万元都借给了李文增,李文增没有还他,他也就没有还董某,董某后来把他起诉了,2013年5月21日,法院调解他偿还董某30万元。但是他没有钱,一直没有偿还董某这30万元。他购买的山西××村户房屋面积为94.85平米,19#车库面积19.58平米,他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儿子李某2,卖房子的18万元他投资了。他承包的赤峰市××区民委员会所有的赤峰西山高效林业示范区林地,因为他欠姜某18万元钱,他把林地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姜某,偿还了姜某的欠款,邱某在场,他与姜某之间的买卖林地合同在他妻子田金芝成龙嘉园小区家里的一个抽屉里保管着。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2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因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有能力执行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2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张金红审判员董晓磊人民陪审员赵文君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车艳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