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江苏鹏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盱眙鑫沃酒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江苏鹏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盱眙鑫沃酒店有限公司,孙开飞,刘贵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53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住所地盱眙县甘泉西路1号。负责人:金国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晓荣,该公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江苏鹏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金源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开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盱眙鑫沃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淮河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姜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开飞,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刘贵兰,女,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鹏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盱眙鑫沃酒店有限公司、孙开飞、刘贵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商初字第007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