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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建喜与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吴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喜,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吴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2612号原告:吴建喜,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彦宾,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卫华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苗红,经理。被告:吴辉,男,汉族,1992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郭超,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建喜诉被告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吴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吴建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喜撤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五百零六元,减半收取六千二百五十三元,由原告吴建喜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庆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