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建喜与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吴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喜,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吴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2612号原告:吴建喜,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彦宾,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卫华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苗红,经理。被告:吴辉,男,汉族,1992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郭超,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建喜诉被告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吴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吴建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喜撤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五百零六元,减半收取六千二百五十三元,由原告吴建喜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庆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