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9民初4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姚振东与李树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振东,李树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民初4632号原告:姚振东,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李树茂,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姚振东与被告李树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振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树茂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姚振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树茂偿还借款2000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李树茂于2017年4月13日借原告款2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1枚,此款被告未偿还原告。李树茂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树茂借原告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予以佐证,被告李树茂理应偿还,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树茂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树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原告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费22元,合计172元,由被告李树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伟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温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