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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刑终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邢其山、刘玉香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其山,刘玉香,叶昌亮,朱守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刑终422号原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其山,男,汉族,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淮阳县。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12月18日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0元。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拐卖妇女,于2017年4月25日被淮阳县公安局从郑州监狱换押至淮阳县看守所,当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玉香,女,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南省项城市。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淮阳县公安局从郑州女子监狱换押至周口市看守所,当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陈磊,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叶昌亮,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淮阳县。因涉嫌拐卖妇女,于2017年3月8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朱守宣,男,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阳县。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其山、刘玉香、叶昌亮犯拐卖妇女罪、朱守宣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一案,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豫1626刑初31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叶昌亮、朱守宣服判,不上诉,被告人邢其山、刘玉香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前后,被告人邢其山、刘玉香将被害人刘某2拐骗至淮阳县一村庄内,后通过被告人叶昌亮介绍,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淮阳县刘振屯乡朱庄村村民朱守宣做儿媳,并与其子朱龙飞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邢其山的供述:七八年前,刘玉香说她拾个傻子让我想办法给卖了,我就联系叶昌亮,后来叶昌亮领着一个老头与我们在郑埠口大堤上见的面,刘玉香给他们说价格6000元。过几天,叶昌亮和那个老头一块开三轮车把那个傻女子拉走了,叶昌亮在河堤上把钱给了刘玉香,刘玉香说是4000元,具体多少我没有看见。2、被告人刘玉香的供述:七年前,邢其山给我打电话让看一个女的,并且让我给这个女的找婆家。过几天,我在河堤上见到邢其山和一辆三轮车,那个女的在三轮车上坐着说是去看病,后来他们去哪了我就不知道。3、被告人叶昌亮的供述:八九年前,朱守宣的儿子一直没有娶上媳妇,朱守宣让我给他儿子介绍个对象,我通过邢其山和一个女的给朱守宣的儿子以8000元价格买了个傻女人。后来我把钱给邢其山,邢其山又给那个女的了。4、被告人朱守宣的供述:2008年5月1日,我给叶昌亮说让他给我儿子找个媳妇,当时叶昌亮说要9000元,我同意了。5月5日那天我与叶昌亮一起到郑埠口一处房子里,刘某2与一位五十左右自称是其母亲的女人在一起。当时刘某2身上多处伤,精神不正常。5、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七八年前,我从家里到淮阳县城买东西,有个妇女劝我坐车,把我拉到路边过来四五个老年妇女,她们打我抢我的钱包,把我关在一个小屋里。后来通过姓叶的男子把我卖给朱守宣了,朱某1的父亲朱守宣把我从朱集乡南边的一个村里买到他家的。当时朱某1不在家,朱某1回来后我一直跟朱某1生活在一块。朱某1的父母带我到淮阳县城看病,中间在医院住两三个月,生过孩子后朱某1带我看精神病,我与朱某1回我老家安徽几回,我愿意跟朱某1一起生活。6、证人朱某1证言:六年前的十一月份,我父亲朱守宣打电话说给我找了个媳妇让我回去。并且说是通过冯塘乡杨庄村的姓叶的男子从项城花了一万多块买的刘某2。刘某2的病情好点后,跟我一起生活还生了孩子,我们一块回刘某2的老家安徽省几次,并且她的家人同意刘某2跟我一起生活。7、证人刘某1证言:朱守宣在我家给叶昌亮9000元,天黑时朱守宣与叶昌亮他们两个一起带着刘某2就回来了。8、证人朱某2证言:八九年前,通过叶昌亮介绍,朱守宣把刘某2领过来,我去朱守宣家看时,刘某2坐着也不说话。9、证人朱某3证言:七八年前,朱某1的媳妇听说是朱守宣的同学给介绍的,有精神病,朱守宣一家对她很好,一直给她看病。10、证人段某、朱某4证言内容基本一致:朱某1的父亲朱守宣给他找了个傻媳妇叫刘某2,刘某2刚来时不会说话,不干活,朱某1带刘某2经常去看病,现在好多了,朱某1跟刘某2回安徽老家几次并且一直走亲戚。11、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叶昌亮辨认邢其山、刘玉香的照片就是一起参与犯罪的人。被告人邢其山辨认刘玉香的照片就是一起参与犯罪的人。被害人刘某2辨认邢其山的照片就是参与拐卖的人。12、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邢其山、刘玉香、叶昌亮、朱守宣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邢其山,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27年5月11日止)。刘玉香,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淮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邢其山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原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总和刑期十九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玉香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原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叶昌亮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被告人朱守宣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上诉人邢其山上诉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重。上诉人刘玉香上诉称:我没有拐卖被害人,我没有见钱,我只见过这个被害人,量刑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邢其山、刘玉香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邢其山、刘玉香将被害人刘某2拐骗至淮阳县一村庄内,后通过被告人叶昌亮介绍,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淮阳县刘振屯乡朱庄村村民朱守宣做儿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二被告人曾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判过刑,这次犯罪的量刑在法律幅度之内,故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其山、刘玉香、叶昌亮拐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朱守宣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邢其山、刘玉香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洪海审判员  赫志平审判员  倪善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东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