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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9民初6195号 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凯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99308。 法定代理人辛大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德酿,男,汉族,1956年9月10日出生,系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杨睿,男,民族不详,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 渝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樊怡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