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1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宗磊、宋文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磊,宋文豪,耿海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宗磊,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宋文豪,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耿海莹,女,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系被执行人宋文豪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321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宋文豪、耿海莹的银行存款12000元,并扣划至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齐商银行桓台县支行;账号:80×××58);二、如无银行存款或银行存款数额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清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