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河南世际神华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林俊仁、刘海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世际神华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林俊仁,刘海泉,李吉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023号原告河南世际神华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马得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林俊仁,男,194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山东堂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院内。被告刘海泉,男,1972年9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李吉平,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关于原告河南世际神华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际神华)诉被告林俊仁、刘海泉、李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世际神华诉称,2013年11月20日河南堂福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40万元,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利息按借款本金月1%计算,还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0日,同时河南堂福电子有限公司以公司全部机器设备进行抵押。2015年4月13日,三被告就河南堂福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本金440万元、利息726670元达成转借款协议,约定截止2015年4月13日,河南堂福电子有限公司共拖欠原告借款本金440万元,利息726670元,合计5126670元。该借款转为由被告林俊仁负责偿还,被告刘海泉、李吉平为林俊仁提供连带担保。由于三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偿还任何费用,为此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合同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偿还借款,但不能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信息及地址,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多次查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世际神华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华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