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6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何军与刘康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刘康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6245号原告何军,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刘康伟,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诉被告刘康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军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军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康伟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撤回对被告刘康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军负担。审判员 郭庆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