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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6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何军与刘康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刘康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6245号原告何军,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刘康伟,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诉被告刘康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军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军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康伟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撤回对被告刘康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军负担。审判员  郭庆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